城市规划部分名词解释
1.旧城改造区指1989年5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已作为城市用地并进行了建设的地区。
2.新建区指旧城改造区以外,新划为城市用地的地区。
3.板式建筑又称条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的建筑,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16米。
4.点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
5.山墙指条式建筑的短边。山墙上可开设走道窗以及厨房、卫生间、储物间等次要房间窗。当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时,视为主要采光面。
6.主要采光面指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的建筑外墙面。当建筑外墙设计有槽口,槽内开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时,其建筑外墙面亦视为主要采光面。
7.房屋计算高度从室内地坪±0.00算起,到可居住和供人使用的顶层屋面结构层面为止。当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0.45米时,其超出部分计入房屋计算高度。当室外地坪不等时,以最低点计算。当建筑物顶部分阶时,可按阶分段计算。
8.永久性建筑指已登记产权的建筑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建筑。
9.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高度大于24米的,视为高层建筑的一部分。
10.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1层至3层。
11.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4层至8层。
12.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为9层以上(含9层)。
13.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空间划分,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按居住建筑处理。
14.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用于办公的建筑。
15.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餐饮等服务的建筑。
16.商住(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办公)混合的建筑。
17.支道在主城区,指车行道为2车道且规划路幅宽度为16米的城市道路。
18.次干道在主城区,指车行道为3或4车道且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小于或等于32米的城市道路。
19.主干道在主城区,指车行道为4车道及以上且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城市道路。
20.铁路干线指成渝线、渝黔线、襄渝线、渝怀线、渝长线、遂渝线、渝兰线、达万线,以及四至范围为北起襄渝线的北碚站,南到渝黔线的珞璜站,西达成渝线的铜罐驿站,东至渝怀线的唐家沱站的重庆铁路枢纽。
21.港湾式停车港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形成的,并与主、次干道间设有隔离带的公共交通停靠带。
22.划线式停车港在道路车行道外侧,局部拓宽路面形成的,并与主、次干道间未设置隔离带的公共交通停靠带。
23.规划用地范围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封闭线。
24.建设用地是指规划用地范围线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的道路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计算核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参数。其计算应精确到平方米。
25.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6.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27.城市规划区的主要次级河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