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第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换言之,城市规划是不能自搞一套的,需要有依据。其依据之一就是这些"相关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第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换言之,城市规划是不能自搞一套的,需要有依据。其依据之一就是这些"相关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