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工程或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本标准,需做专门研究:
a)抗震设防要求高于本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核电站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b)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c)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d)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等。
二、抗震设防基本概念及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可能破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机生命的严重破坏。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