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了适用范围,修改公称工作压力为0.2~35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
2. 不适用范围:灭火时瞬时承压而储存时不承压的消防灭火器、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所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程(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里明确规定)。
3 . 对于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制定企业标准;
4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就可以进行生产和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