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是根据建筑物附近的水准点进行的。水准点必须稳定。为了对水准点进行相互校核,防止其本身产生的变化,水准点应尽量不少于2个,水准点要定期进行高程检测,以保证·成果的正确性。水准点在已有房屋或建筑物上设置标志作为水准点但这些房屋或结构物的沉降必须证明已经达到终止。沉降观测水准点高程应根据永久水准点引测,采用II等水准点测量的方法测定。往返测误差不得超过±1√nmm(n为测点数)或±√L。沉降观测的时间:按设计要求,在施工期间每增加二至四层测量一次,如果施工期间中途停工时间较长,应在停工时和复工前进行测量。在主体完成以后,改为每一月测量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