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从以上条款可以知道夜间施工申报时间(开工前15日)、噪声敏感建筑及区域及国家对夜间施工时间段的界定,也就是为什么是22点-6点。
 
除此之外,地方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还对午间禁噪时间进行了规定。
 
如《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
域。
  (二)“午间”是指当日12时至14时之间。
  (三)“夜间”是指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之间。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禁止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
 
夜间施工一般审批流程
 
以下为一般流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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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审批程序
 
一、夜间施工的范围及条件 
 
1.海淀区属地范围内的在施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3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不包含已交付使用居民小区内的市政道路、管线维修工程;不包含架空线工程;不包含拆除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等不属于建委施工审批职能范围的工程。 
 
3.不包含重点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 
 
4.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工程;
 
二、建设和施工单位须持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开工证;(复印件) 
 
3.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并由设计和监理单位
 
加盖公章。  
 
4.环保部门测定并明确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已及扰民费发放登记表。 
 
三、审批程序
 
1.甲、乙双方应在海淀区建委网站(www.hdjw.gov.cn)的下载中心→建设工程相关下载中下载相关表格, 并按照第二条所要求的材料,每项加彩色隔页纸装订并提交书面材料。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2.区建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经批准的夜间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的工作,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布。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在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后,到区环保部门备案,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告知区的环保和城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国家、本市及本区的重点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不用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