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沈阳市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推进沈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沈阳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篇(章)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海绵城市相关设计文件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制定本要求(试行)。
本要求(试行)适用于沈阳市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篇(章)的文件编制;水务厂/站类项目可参考建筑与小区执行。
本要求(试行)是对国家《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项目设计内容的补充。建设工程海绵城市专篇(章)的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和沈阳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严格执行。
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和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对河流、湖泊、湿地、坑塘和沟渠等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