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1、项目监理组织机构
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规模,
本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采用直线制组织形式,利用三个层次管理,配备了满足工作需要各专业人员,确保职责分明,决策专迅速,隶属关系明确,以保证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
2、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人员:
本工程根据委托监理合同,配备了总监理工程师(钱奕春)、专业监理工程师(陆军)、监理员(汪宏程)三人组成的监理机构,严格按《监理规范》规定履行了各自职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了预期目标。
3、投入的监理设施
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配备了水准仪、经纬仪、钢筋保护层检测仪、砼回弹仪等设备,同时还与池州市检测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对一些重要部位检测委托其进行现场检测,从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为工程预期交付奠定了基础。
三、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1)根据按合同约定,派出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内容。
(2)派出监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认真、勤奋地工作,严格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监理工作成效
1、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完成了各项约定的内容,达到了预期目标。
2、做到了按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办事,实现了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