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3.1履行监理单位的义务
3.1.1严格执行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项目审批文件等,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地展开监理。
3.1.2依据国家颁布的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技术规程、验评标准,进行监理和质量验收。
3.1.3根据本工程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坚持质量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原则进行主动控制。
3.1.4在施工监理期间,不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相关的或业主认为应保密的文件资料,公平、公正维护各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3.1.5对业主提出的指示、意见、疑问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向业提出具体的有益建议,每月以书面方式准时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
3.2合理行使监理单位的权利
3.2.1项目监理部在授权权利的范围内,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经批准后督促实施。
3.2.2主持召开工地例会,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对图纸中存在问题予以明确,形成会审记录作为施工依据。
3.2.3原材料进场使用前进行认真检查,对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原材料禁止进场使用。
3.2.4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告,具备工程开工条件的,经征得业主同意后,签署开工令。
3.2.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坚决督促采取补救、返工等措施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2.6施工过程中不安全、不文明的作业行为,根据建筑施工相关安全检查标准、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安全隐患、不文明状况消除为止。
3.2.7不定时检查计划进度实施情况,进行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分析,当施工进度出现偏差或尚有发掘潜力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2.8工程款支付,项目监理部审查工程进度、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款,依据施工合同开据工程款支付证书,由业主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