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

  1、选择施工分包单位的建议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的建议权。
  4、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
  6、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发布权。
  7、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施工质量的检验权、确认权。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签认权。
  9、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
  10、对工程不利的承包单位人员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调换。
  11、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对任何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提出的变更的建议权。
  12、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提出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双方的争议可提出由监理单位调解,调解不成上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二)义务
  1、完成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2、在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努力地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爱护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给监理单位的设施和物品。
  4、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三)责任
  1、监理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