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建设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监理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无论是初见成效的市场经济,还是不规范的建筑业都决定了中国的建设监理还处于发展初期,也必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目前,监理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制环境不完善
目前,中国监理业赖以发展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及其他一些监理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事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就工程建设中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仅仅是从宏观的方面做了规定,对一些具体的监理细节则有所欠缺,尤其随着建筑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把现实中的一些问题用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确定下来。此外,除了法制本身的缺陷外,目前中国法制建设中问题具体到建筑市场,有些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为了维护一己私利或者一方私利,对建筑市场中的招投标制度存在的暗箱操作视若不见,从而产生了关系施工、关系监理。
2.2 建筑市场发展不规范
建筑市场发展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业主行为不规范和招投标制的不规范。
业主在工程建设中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监理单位则是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标准的委托-代理关系。业主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决定着工程监理的成败或成效。目前中国的工程建设中,许多工程是迫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得不实行工程监理,业主行为的不规范普遍存在。作为业主,一方面由于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足,或者说是对现代化建筑方式不熟悉,总是担心大权旁落,担心监理和施工“勾结”来坑害业主。由于业主以上的动机存在,从而产生了:假监理,出钱不监理或监理只签字不监理;名义上是专业监理,实际上是“联合监理”、“自行监理”等。这也是中国目前一些工程工期拖延,投资居高不下,工程质量低劣的原因。此外,业主行为的不规范在中国有着一个特色,就是很多工程的业主同时又是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方。业主行为的不规范,是同中国工程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基本上是国有和集体经济,项目基本由国家承担息息相关的。同时,业主行为的不规范,又是和招投标制的不规范相关联的。
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是国际工程建设的一项惯例,国际银行等金融机构给工程发放贷款的一个条件就是贷款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工程实行招投标制,有利于利用经济手段促进建筑业的良性竞争,有利于优化工程的投资效益。全面的工程招投标制所产生的效益在中国的一些工程建设已经有了很好的体现。然而,反观中国的建筑市场,有些工程有着浓厚的地方特色,并没有实行招投标制,从业主到设计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是自家人,“一条龙”作业;或者,即使实行了,也是在走过场。从而产生了“关系施工”、“关系监理”等。从中国近些年的招投标情况看,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关系施工”、“关系监理”中,施工方、监理方同业主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关系,必将给监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同时,“关系施工”、“关系监理”的最恶劣的后果就是违背了市场经济中无形的手的作用,最终也将遭到市场的惩罚:工程效益的下降,严重者如“豆腐渣工程”的产生;整体建筑业施工、监理能力的下降。
当然,中国也有许多招投标成功的工程例子,如三峡、小湾、龙滩、乐滩等工程,通过充分竞争,使生产要素得以在不同部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从而满足招标人获得质优价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求,有效地防止了招投标市场的腐败问题,较好地达到了经济性目的,也为潜在的投标人提供了均等的机会;而且也降低了工程造价、提高了工程质量和缩短了工期。
2.3 对监理性质认识不清
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一般表述为: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微观监督管理。其特性主要体现在:委托性、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监理企业的上述特性也是和其代理的地位相符合的。
工程监理委托性体现在,业主既然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对于工程建设中的意见应该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则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应该超越监理合同的权限。然而,在实际工程建设中,有关业主越权与施工直接联系的情况却普遍存在。这一方面,三峡、小湾、乐滩等工程是值得推广学习的。这些工程的业主和监理根据合同实施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充分信任监理,通过监理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理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施工单位利益的原则下,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施监理工作,赢得了业主和施工单位的一致好评。
委托性还体现在监理是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而不是施工方的监理(质检员)。工程监理程序规定,工程施工中的项目验收,必须建立在施工方自检的基础上,再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很多施工方的质检员却把自己看成“联络员”,把监理工程师当成质检员。这一点,也体现了工程承包方对“建筑法”中的“谁施工,谁负责”这一点认识不清。
工程监理的服务性体现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的知识、技能、经验为业主提供高智能的工程监理服务,监理工程不是,也不会是任何工程的承保人或保证人。中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法”中的一系列规定,明确表明了监理工作的服务性。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工作(包括监理工程师是否检测到或发现了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并不减少和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对监理工作的服务性,不仅业主、承包方,就是某些监理工程师本身也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当然,监理工作的服务性,并不违背监理工作对工程的监督、管理。
2.4 全面监理力度不够
监理工作主要是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进行控制的,而工程建设的这3个控制,又分成设计(决策)段控制和施工段控制。目前中国的工程监理基本上全是“施工监理”,对工程的决策、设计阶段却没有给予相应的监理。然而,统计资料表明:业主在工程决策、设计阶段的投入一般在工程总投资的4%~6%,这一部分却影响了工程投资可比性的80%,这一点也和“80/20法则”相符合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中国招投标制度还不完善;二是监理体制不健全;三是监理业的水平较低。
2.5 监理单位自身建设乏力
监理企业的存在是业主、承包商博弈的结果,监理作为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第三方,无疑对其自身有着很高的要求。中国监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数量上有了很强的体现,但是在质量上却有着很大的差距。目前存在的监理单位中,真正有实力、有业绩、有信誉的监理单位只占10%不到,90%多的监理单位都达不到监理水平的要求。这一部分监理企业只所以能生存,和中国监理市场发展不规范是相关联的(关系监理)。即使那一部分10%的监理企业,也难以适应监理的全过程、全方位要求。造成这种情况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建筑市场的发展不规范,制约了监理企业的发展,违背了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法则。
造成中国现今监理业水平较低的原因同时也和监理业人员结构、人才培养、人才激励有关。中国现今的监理业人员结构中,决大多数监理人员是从施工、设计部门转行的。这一部分人员有着较好工程技术,但是对经济、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理解不够,对现今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理解不了。在监理业的人才培养中,现行高校并没有设立监理专业,或者说并没有针对监理业的课程设置(中国三峡大学在这方面是国内的惟一家,但是其专业设置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即使在监理单位中,对人才的后续培养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计划,没有一个完善的体制。
人才的激励也是制约中国监理业发展的一个客观瓶颈。中国的工程监理,尤其是有些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其工作环境是比较恶劣的,并且工作时间的设置也没有体现人性化的需求。水利水电工程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工程施工期较长,而许多监理单位并没有考虑监理人员的个人要求和劳动法的规定,很多监理人员在工地上连续工作10个月(三峡工程在这方面是按劳动法要求执行的)。此外,监理行业工资的普遍偏低也是监理行业人才培养的一个制约因素。
3 建设监理制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信息经济学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学上的应用,是微观经济学的新发展。博弈论研究的问题是决策各方的行为发生相互影响时各自的决策以及这些决策所能达到的均衡,而信息经济学研究的问题则是决策各方的行为发生相互影响时存在着非对称信息。信息不对称是信息经济学的存在基础,委托-代理理论则是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实际应用。
信息经济学的发展,重塑了传统经济学的很多方面。建筑市场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用信息经济学加以解释:业主和承包商是信息不对称博弈的双方,建设监理制的引进可以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双方间的博弈建立在一个更加公平的舞台上,这也是和监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相一致的;监理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如何正确认识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潜在的道德风险也是制约监理业发展的一个现实因素;鉴于中国许多工程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在工程建设中还存在着“政府和‘准业主’”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不仅是工程腐败产生的根源,也对建设监理制有着致命的危害;另外,人们还认识到监理制发展的瓶颈是市场的不规范,因此,全面、公正的招投标制建设是刻不容缓的。要改变上述困境,宏观上要加强建筑市场法律、法制建设,进一步转变中国的投资体制,规范建筑市场;微观上要加强监理业自身的建设,做好对建筑市场中各行为主体的教育工作。
4 解决问题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从上所述可知,中国监理业的市场竞争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提高,但是其中也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面对今天开放的市场结构,如何加强监理业的高速发展,使得中国的建筑业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这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面对建筑业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如何规范市场参与方的行为,充分发挥建设监理制在消除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中的作用,则是每一个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迫需关注的问题。针对当前监理业存在的困境,建议:①加强中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建设,使建筑业的发展有一个坚实的基础。②加强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用公平、公正、全面的工程招投标制来规范建筑市场的运作。③加强监理企业内部建设,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员激励体制。最后,还要加强对建筑市场中各行为人的教育,认识到建筑业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建设监理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