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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通立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6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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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0-30 11: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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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通立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61P
本细则适用于XX互通立交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作以及交、竣工验收的有关监理工作,是XX互通立交工程总监办施工监理行为的指导手册。
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序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了判定、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或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权限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处理权限如下:
(1)、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按监理程序发布停工令,进行初步调查,报项目业主公司。由项目业主公司组织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实施并报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2)、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权属于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监理工程师按监理程序进行停工、调查、提出事故类别,编写事故记录和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呈项目业主公司。由项目业主公司(公司法人或委派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研讨会,立案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广东省交通厅和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一般事故调查,作出处理决定批复给项目业主公司、总监办执行。
(3)、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权属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立案程序同于第2点,将材料上报广东省交通厅和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呈报交通厅进行事故调查、审理、分析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各有关单位执行(项目业主公司和质量监督单位至始至终有协作的义务)。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1 适用范围
1.2 监理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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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监 表
15.2 公路工程施工检验表格
软件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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