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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综合服务中心监理平行检验方案 3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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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0-24 14: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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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综合服务中心监理平行检验方案 31P
平行检验工作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明确规定,“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平行检验是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控制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是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做出自己独立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平行检验与工程检测,形成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综合验收体系。
3、平行检验分为:材料设备平行检验、工程实体平行检验。
(1)材料设备平行检验,是在检验施工单位所报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复)试验报告均已合格的基础上,对外观质量、规格型号等方面现场实物的检查;在施工过程检查材料和设备、质量,是否同报验合格经批准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一致,尤其砂石等材料每车的质量差异可能很大,使用前应进行再次检验。
(2)工程实体平行检验,分为外观检验和实测检验两种。外观检验全数检查,实测检验选有代表性物件或部位进行抽检,抽检数量不少于30%。工程实体平行检验在每次实施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抽检数量和位置。监理机构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进行抽检,施工质检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作业工长配合参加。平行检验获得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结论准确。
4、监理机构按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对日常平行检验工作实施全面管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平行检验工作;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平行检验工作。
5、监理各类平行检验随时形成平行检验记录,并及时向总监或总监代表汇报检测结果。当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按其程度下达监理通知和审定处理方案,并跟踪处理过程和复检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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