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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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性评估的对象(1)
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危险性评估的对象(2)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不要受县(市)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的影响,再给评估区划分易发与不易发区。
各级政府在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划分出地质灾害易发区,作为是否开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依据。
目前只要是各级政府同意开展评估的地区,均视为地质灾害易发区。
3、目前易发区划分尚不明确,若线性工程通过易发区和非易发区,如何评估?
建设单位委托你评估,目前暂不考虑易发区与非易发区,同时评估即可。
以后随着政策的细划,再按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