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材料复验
5.1 一般规定
5.1.1 20#钢组成件及管道支撑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逐个进行外观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1.2 20#钢组成件及管道支撑件,经检查合格后,进行合格品标识,并与待检及检验不合格品进行隔离,妥善保管;
5.1.3 20#钢管及管件锈蚀、凹陷及其他机械损伤的缺陷,其几何尺寸不应超过产品相应标准允许的偏差;
5.1.4 20#钢管及管件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等缺陷;
5.1.5 凡按规定作抽样检查或检验的样品中,若有不合格,应按原规定抽查比例加倍抽检,若仍有不合格,则该批管道组成件不得使用,并应做好标识和隔离;
5.2 管子检验
5.2.1 20#钢管在使用前,按设计要求核对管子的规格、数量和标记;
5.2.2 20#钢均要有质量证明书,若到货的管子的钢号、炉号与质量证明书不符或对特性数据有异议,供货方应按相应的标准作校验性或追溯到产品制造单位。异议未解决之前,该批管子不得使用;
5.2.3 各种件应按规格存放,场地堆置应用木方垫置;
5.3 阀门检验
5.3.1阀门应逐个进行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3.2阀门的壳体试验压力不得小于公称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少于5min。密封试验宜以公称压力进行,以阀瓣密封面不漏为合格,不锈钢阀门试压用水氯离子含量≦25PPm。
5.3.3 试验合格的阀门,应及时排尽内部积水,并吹干。并按SH3543-2007填写“阀门试验记录”
5.3.4 安全阀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开启压力进行调试。调压时压力应稳定,每个安全阀启闭试验不得少于3次。调试后应按SH3503-2007填写“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5.4 法兰检验
5.4.1 法兰的公称压力等级、连接型式和密封面型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5.4.2 锻造表面应光滑,不得有锻造伤痕、裂纹等缺陷;
5.4.3 法兰应在外缘以钢印作标记;
5.5紧固件检验
5.5.1 螺柱、螺母的螺纹应完整,无划痕、毛刺等缺陷。螺柱、螺母应配合良好,无松动或卡涩现象;
5.5.2 螺柱、螺母表面不得有裂纹、凹痕、皱纹、切痕、损伤等缺陷存在;
5.5.3 管道用的合金钢螺柱、螺母,每批应抽检5%,且不少于1件进行光谱分析;
5.5.4 紧固件抽样检验若有不合格,应按5.2.1.6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