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投标人所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章 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
第四章 合同文件
第五章 招标图纸(含电子版图纸)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全面的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招标人有权拒绝没有对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3 除6.1内容外,招标人可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该等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4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发现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同时,投标人更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5 本招标文件除特殊说明外,“日”均指日历日,“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答疑会前至少提前1天将书面及电子版投标疑问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电子接收系统中。之后投标人为保证投标的准确性亦可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补充澄清要求。招标人将对其在投标截止期2日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招标人的答复将发给所有投标人(包括对要求澄清问题的说明,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及时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8.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将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补充文件后1日内给予确认。各补充文件将按时序编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与其补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