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了有关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
(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7)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
(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9)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登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