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工作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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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2-09-27 14: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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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执行国家、部委和地区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各类相关规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灭重大工伤事故,尽可能不发生或少发生一般事故。
1.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2.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持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生产保证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高危作业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 应当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交底,督促分包对各工序进行交底。
5. 应当对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坚决杜绝无证上岗。
7. 施工机械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须经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8. 应当在生活区和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9. 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0. 应当按照上海市创建文明工地的要求编制规划,争创文明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