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监理安全责任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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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南京市监理安全责任指导手册,共37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和职责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是认真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得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3.2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是积极贯彻执行《条例》、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如下:
1)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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